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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长沙业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万鸿冰、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业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388号原告长沙业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琛,总经理。担保人唐征宇被告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业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鸿冰、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业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唐征羽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XX号长沙宾佳乐奶业有限公司X栋XX房(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唐征羽以其名下位于芙蓉区远大一路XX号湘域东方家园XXX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为原告长沙业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业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2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唐征羽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XXX号长沙宾佳乐奶业有限公司X栋XXX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XXXX**号);三、查封担保人唐征羽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AXX2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5XXXX0**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平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滔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