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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517号原告: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美丽新城。法定代表人:李三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都江堰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秀,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