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福华与袁昌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华,袁昌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314号原告:钟福华,女,汉族,1978年6月6日生,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华、王子誉,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昌炳,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住南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第41-42栋二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福华诉被告袁昌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福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钟福华承担。审 判 员 罗美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