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原香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原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4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焦作市焦东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鈡会学,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红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职工。被执行人原香梅,女,1955年7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焦国土资罚字(2016)第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第3项内容及每日3%的加处罚款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该执行申请,因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