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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和平与被告郭石标、王建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郭石标,王建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33号原告王和平,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陈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石标,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杨晋,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忠,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化帅,公司员工。原告王和平与被告郭石标、王建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和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