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彬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彬彬,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河南省正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彬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俐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彬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彬彬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石柱县时代广场渝牧牛鲜菜老火锅店,将吧台抽屉撬开后盗窃人民币500元。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彬彬拉开石柱县时代广场“兄弟烧烤”店的门缝后,伸手从店内盗窃可乐3罐。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彬彬砸开石柱县一号天街公共厕所值班室的玻璃后,盗窃店内的打火机2个。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彬彬从石柱县天尧新世界美食街的小吃车上盗窃人民币99元。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彬彬再次到石柱县天尧新世界美食街的小吃车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马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姚某、林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彬彬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彬彬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陈彬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彬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已扣除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的17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