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民抗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钟肖文、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肖文,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抗50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肖文,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2-2-1#地块。法定代表人:洪建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钟肖文因与被申诉人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云检民(行)监[2015]530000001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包靖秋审判员  吴立宏审判员  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