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苑强与张得国、梁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强,张得国,梁兴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545号原告:苑强,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得国,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梁兴荣,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苑强与被告张得国、梁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强撤回对被告张得国、梁兴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元,由原告苑强负担。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