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桐义与被告高同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义,高同海,李桐义,高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219号原告:李桐义,身份号码xxx,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共荣村。被告:高同海,身份号码xxx,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长山村。原告李桐义与被告高同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李桐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桐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担。代理审判员  梁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