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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传义与被执行人邵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熊传义,男,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农民。被执行人邵博,男,汉族,宁县早胜镇,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熊传义与被执行人邵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标的21359元,放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主动全部予以履行。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标的21359元,放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主动全部予以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做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晓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