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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欣与许振群、涂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许振群,涂彩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828号原告: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振群,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涂彩娥,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欣与被告许振群、涂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蔡玉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