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欣与许振群、涂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许振群,涂彩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828号原告: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振群,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涂彩娥,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欣与被告许振群、涂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蔡玉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