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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武卫祥与武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卫祥,武祥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1129号原告:武卫祥(又名武卫华),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祥保,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卫祥与被告武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卫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祥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卫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日和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和2500元,并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支付。被告武祥保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卫祥又名武卫华,与被告武祥保均系滑县小铺乡大武庄村村民,被告武祥保分别于2013年9月2日和2016年2月7日向原告武卫华借款10000元和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武卫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经手人武祥保2013年9月2日”;“今借到武卫华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经手人武祥保2016年2月7日”。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武祥保向原告武卫祥两次借款共计1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武祥保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借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仅支持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算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息6%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武祥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武卫祥12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算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武祥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王雪冰人民陪审员  杜宗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要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