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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崔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崔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557—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崔军良,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崔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崔军良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崔家村房屋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崔军良与申请执行人XXX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2)莱州执字第557-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崔军良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崔家村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