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何万清与田小娥、杨荣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清,田小娥,杨荣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675号原告:何万清,男,生于1978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田小娥,女,生于1989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杨荣奎,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何万清与被告田小娥、杨荣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何万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万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万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