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晓碧、黄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晓碧,黄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晓碧,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代理人:罗宇玥、姚寓书,均系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斌,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周晓碧因与被申请人黄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晓碧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黄斌将涉案房屋交给房东并无不当”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本案没有将房东列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造成涉案房屋不知去向,且没有房东的收条或证明,是否由黄斌继续经营或转租,均不清楚。(二)二审法院认为周晓碧对黄斌办理交接的通知置之不理,是错误的。一是电话没有通话记录,二是手机短信联系号码不是周晓碧的手机号码,三是周晓碧没有收到过此类短信,四是周晓碧的手机号码一直未改变,显然手机短信是伪造的。(三)涉案房屋是房东倪碧卫于2006年集资兴建,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转让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时与房东见了面,周晓碧将集资建房产权登记凭证交与黄斌手中。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事由审查。经审查,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周晓碧在再审申请中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晓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秋生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