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惠庆与周红亮、刘静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惠庆,周红亮,刘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高惠庆,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周红亮,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刘静静,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高惠庆与周红亮、刘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静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西城支行62×××4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同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