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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惠庆与周红亮、刘静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惠庆,周红亮,刘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高惠庆,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周红亮,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刘静静,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高惠庆与周红亮、刘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静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西城支行62×××4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同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