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与赖沛芝、胡嫦妹、胡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赖沛芝,胡嫦妹,胡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477号原告: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工业一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615399。负责人:张扬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颂,该公司员工。被告:赖沛芝,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胡嫦妹,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胡勇,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汽车运输���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诉被告赖沛芝、胡嫦妹、胡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颖梁迪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