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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白某1、包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白某1,包某,白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1358号原告赵某,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白某1,男,5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某,女,4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某2,女,2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白某1、包某、白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包青山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赵守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