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志敏与被执行人邹德明、刘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志敏,邹德明,刘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寇志敏,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邹德明,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刘美香,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志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德明、刘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德明、刘美香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寇志敏欠款60000元。被执行人邹德明、刘美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有标的60000元未给付,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德明、刘美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寇志敏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