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天德、李木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陈天德,李木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593号原告: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福三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85609530。法定代表人:林艳惠,系该公司执���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郑影,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天德,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木连,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德、李木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影、被告陈天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木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天德、李木连支付饲料款3045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即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天德和李木连向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结算,陈天德、李木连截至2016年3月31日尚欠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0458元。同日,陈天德、李木连向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出具欠款确认书后,陈天德、李木连至今未支付饲料款。陈天德辩称:欠款属实,欠款确认书系陈天德、李木连夫妻出具,但是陈天德、李木连暂时无经济能力偿还。李木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陈天德、李木连向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一份,确认“截至2016年3月31日,陈天德、李木连尚欠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0458元”。出具欠款确认书后,陈天德、李木连至今未支付饲料款。以上事实,有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款确认书一张及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陈天德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天德、李木连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欠款确认书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陈天德、李木连向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后,负有及时付款的义务,陈天德、李木连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要求陈天德、李木连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木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天德、李木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恒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045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陈天德、李木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倩(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