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宁孙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宁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32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47号金湖国际大厦1-2层。负责人:梁才,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晓,女,该行风险经理。被申请人:宁孙勇,男,1984年9月9日生,壮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宁孙勇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世纪新城华彩园X幢1××1号房产(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在价值10万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房产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赠与、转让、抵押、故意损毁。二、将登记为被申请人宁孙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桂N×××××号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价值59497.77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在查封期间,不改变该车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案件申请费1318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朝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