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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裴旸与崔敬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旸,崔敬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旸,女,1977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敬爱,男,1970年1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旸因与被上诉人崔敬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裴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裴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上诉人裴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国庆审 判 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