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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满菊与张同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菊,张同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89号原告:张满菊,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张同岭,男,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原告张满菊与被告张同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满菊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张满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邹永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