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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西朝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朝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禧,广西朝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朝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金禧,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金禧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朝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金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朝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