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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传金与被告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金,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1685号原告:孙传金,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源,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孙传金与被告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传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源、被告杨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传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4个月利息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7日,杨建因还贷款等原因,向孙传金借钱。孙传金同意后,杨建亲笔书写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孙传金现金拾贰万元整,用于还贷款和儿子结婚借的钱,月息2000元,借期二个月”,并将其身份证复印在借条反面。孙传金当场给付现金12万元后,杨建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孙传金现金拾贰万元整”,借条和收条出具时间均为2016年11月27日。借款到期后,杨建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杨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无钱,有钱后再还。本院认为,杨建承认孙传金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孙传金、杨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杨建应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孙传金要求杨建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孙传金主张杨建按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即支持孙传金所主张的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杨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孙传金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杨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田水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