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784号原告:许某,男,生于194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温某,男,约50岁,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许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高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