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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龙与程仕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龙,程仕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桑永强,杨旭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固始金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2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龙,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锦飞,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娅婷,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仕江,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交通西路37号。负责人:闻丽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强,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讼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桑永强,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审被告:杨旭辉,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一道河东路29号(天一大厦)102、401室。负责人:孙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西关大街46号。负责人:胡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固始金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204省道金马车辆厂。负责人:王锋。上诉人徐龙因与被上诉人程仕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桑永强,原审被告杨旭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固始金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徐龙和桑永强、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徐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8.44元,减��收取6624.22元,由上诉人徐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  汪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