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33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赵兴进、王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赵兴进,王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主要负责人:蔡东球,行长。被执行人:赵兴进。被执行人:王春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兴进、王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兴进、王春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兴进、王春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39740.87。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文峰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