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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倪志庄、李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志庄,李阴东,王丽莉,衡水东之恋汽车饰品有限公司,郑续冬,衡水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志庄,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李阴东,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王丽莉,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衡水东之恋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台辛庄龙高乡级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阴东。被执行人郑续冬,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衡水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广川村西。本院在执行倪志庄申请执行李阴东、王丽莉、衡水东之恋汽车饰品有限公司、郑续冬、衡水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申请,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