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伍红涛与曾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红涛,曾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5民初283号原告:伍红涛,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1110672298。被告:曾黎明,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远安县,现居住于远安县,原告伍红涛诉被告曾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红涛及其代理人张红锋,被告曾黎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红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4年7月9日经原告催要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2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曾黎明辩称:1、对借款事实无异议;2、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14年曾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两人的钱在一起用,被告部分工资也存在原告卡上,原告开被告的车将车损害了,还没有修好,为这些纠纷才拖欠至今,目前被告离异带一小孩,也没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4年7月9日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并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2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诚实守信,其欠原告借款应及时归还,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债务因同居期间一些纠纷延迟还款,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伍红涛借款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曾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家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