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传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0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481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7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玳鸿。被告人:林传路,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林传路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鸿山镇大伍线协盛协丰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路边的闽C×××××小汽车,进而使该车碰撞到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路边的闽C×××××小汽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1报警并控制住被告人林传路。经鉴定,被告人林传路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6.2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传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传路与被害人王某1、王某2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对方人民币22000元、13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林传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传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传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传路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传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传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