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2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松竹与黄均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松竹,黄均万,徐桂兰,黄亮,黄艳,黄波,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浏阳市和谐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松竹被执行人黄均万被执行人徐桂兰被执行人黄亮被执行人黄艳被执行人黄波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被执行人浏阳市和谐烟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松竹与被执行人黄均万、徐桂兰、黄亮、黄波、黄艳、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均万、徐桂兰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共同偿还徐松竹借款33万元及利息;黄波、黄亮、黄艳、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黄均万、徐桂兰的付款义务及其负担的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1月19日,徐松竹依据上述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9日,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黄艳收到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称其未收到(2015)浏民初字第03080号一案的应诉材料及民事判决书,并认为该案程序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故申请本院中止(2015)浏执字第2908号依据(2015)浏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浏执字第029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并限黄艳于收到中止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黄艳逾期没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1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均万、徐桂兰、黄亮、黄波、黄艳、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黄均万、徐桂兰、黄亮、黄波、黄艳、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涉案较多,其财产全部被法院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