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包玲艳与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杨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玲艳,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杨学伟,朱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872号原告:包玲艳,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平,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吉利村民委员会过境二马路自编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22517X。法定代表人:杨学伟。被告:杨学伟,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朱红卫,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玲艳与被告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杨学伟、朱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包玲艳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玲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玲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