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明、程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明,程先礼,何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514号原告: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齐慧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秀明,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程先礼,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何振亮,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秀明、程先礼、何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原国喜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