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袁淇珅与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淇坤,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42号原告:袁淇坤,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章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袁淇珅诉被告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原告袁淇珅的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塔—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