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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国锋、李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国锋,李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91号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50682-9。法定代表人:谢海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静超,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该行员工。被告王国锋,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李坤,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国锋、李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