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53阮和庆与刘玉兰、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和庆,刘玉兰,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053号原告:阮和庆,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东风东路居民点四巷11-3.被告:刘玉兰,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万军,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原告阮和庆与被告刘玉兰、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阮和庆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和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和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阮和庆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