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詹良与张俊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良,张俊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891号原告:詹良,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俊星,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詹良诉被告张俊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詹良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良以被告张俊星已实际支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詹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