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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詹良与张俊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良,张俊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891号原告:詹良,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俊星,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詹良诉被告张俊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詹良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良以被告张俊星已实际支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詹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