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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石狮市永顺纸箱厂与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永顺纸箱厂,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010号原告:石狮市永顺纸箱厂,住所地石狮市永宁镇塔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6582702-8。经营者:蔡易扬,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3461F。法定代表人:柯孙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狮市永顺纸箱厂与被告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日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永顺纸箱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郑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日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永顺纸箱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保日达公司立即支付给石狮市永顺纸箱厂款项193,3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保日达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用;3、由保日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保日达公司因生意所需多次委托石狮市永顺纸箱厂加工包装纸箱。2015年9月11日,经双方协商并结算,保日达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交由石狮市永顺纸箱厂收执,保日达公司确认尚欠款项221,350元。保日达公司至今尚欠193,350元,经石狮市永顺纸箱厂催讨,保日达公司拒不支付,为此,石狮市永顺纸箱厂诉至法院。保日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保日达公司因生意所需多次委托石狮市永顺纸箱厂加工加工包装纸箱。2015年9月11日,经双方协商并结算,保日达公司尚欠加工费及相关费用等款项221,350元,并由保日达公司签字盖章出具一份还款协议书交给石狮市永顺纸箱厂收执。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载明:“甲方:石狮市永顺纸箱厂。乙方:晋江市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因拖欠货款一事,甲方到法院起诉,乙方获悉后,再三要求撤诉,经证明人的劝说及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拖欠甲方货款210740元、法院起诉的诉讼费10610元,共计人民币221350元(贰拾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二、乙方承诺,在2015年9月20日前付甲方25000元,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笔货款后再撤诉,剩余部份,今后每月(从2015年10月20日开始)再付给甲方15000元,一直到付完为止。三、如有违约,甲方再次到法院起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证明人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石狮市永顺纸箱厂(公印),授权代表:蔡水撮(手印)、乙方(盖章):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印),授权代表:柯孙秩(手印),证明人:柯孙鲁(手印),2015年9月11日”。之后,保日达公司陆续付款28,000元。2017年2月24日,石狮市永顺纸箱厂以多次催讨欠款未果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石狮市永顺纸箱厂的陈述,及石狮市永顺纸箱厂营业执照、保日达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金额5000元)等证据予以证实。保日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辩驳权利。上列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石狮市永顺纸箱厂与保日达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保日达公司拖欠石狮市永顺纸箱厂加工款及相关费用等款项221,350元有其确认出具的还款协议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日达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还款协议签订后,保日达公司在付款28,000元后经催告未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产生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石狮市永顺纸箱厂请求保日达公司偿付款项193,35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石狮市永顺纸箱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自保日达公司未按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即2015年11月21日计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依法可以照准,但计算违约金的利率标准应参照无息民间借贷关系的规定确定,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为限。律师费既不属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必然产生的费用,又不属于由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范畴,当事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系当事人自我需求、自行选择的结果,本案中,当事人只是约定“起诉到法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保日达公司承担”,因此,当事人对律师费承担方式约定不明确,故石狮市永顺纸箱厂主张保日达公司应承担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或者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保日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石狮市永顺纸箱厂款项193,3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石狮市永顺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石狮市永顺纸箱厂负担37.5元,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永春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