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与罗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罗某某,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45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负责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附城镇。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附城镇。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司深圳某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开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