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新柱与天津盘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柱,天津盘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876号原告:马新柱,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霞,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新华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杨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峰,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新柱与被告天津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2017年4月18日,原告马新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马新柱负担。审判员 刘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