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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吉滨与徐洪亮、赵丽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滨,徐洪亮,赵丽娟,郑玉波,徐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吉滨,男性。被执行人:徐洪亮,男性。被执行人:赵丽娟,女性。被执行人:郑玉波,男性。被执行人:徐宏芹,女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徐宏芹在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寿光支行存款1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天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