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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刘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刘景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王涛与刘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景波在薛家畔和龙湾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景波在薛家畔和龙湾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 伟审判员 张 文 武审判员 雷 春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