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刘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刘景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王涛与刘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景波在薛家畔和龙湾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景波在薛家畔和龙湾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 伟审判员 张 文 武审判员 雷 春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