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波,王世新,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丽晶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265789XT。被执行人王波,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世新,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戴江,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波、王世新、戴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