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孙耀辉、娄晨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孙耀辉,娄晨冉,刘书成,王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阎丛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牧玉平,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客户经理。被告:孙耀辉,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娄晨冉,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书成,男,1957年4月27日,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被告:王秀芬,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孙耀辉、娄晨冉、刘书成、王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20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