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敬捷、潘秋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敬捷,潘秋莉,陆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敬捷,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秋莉,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安泉,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上诉人徐敬捷、潘秋莉因与被上诉人陆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5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敬捷、潘秋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敬捷、潘秋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敬捷、潘秋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上诉人徐敬捷、潘秋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军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