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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书霍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福,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霍福,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长青社区,身份证号:220319197307076018。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复兴街3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军,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霍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签订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法执字第5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张德全审判员  崔京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