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春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春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016号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万安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4350514B。法定代表人:叶明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雄超,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春友,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榕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