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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高兴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果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发,郭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发,男,汉族,1966年09月27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郭果山,男,汉族,1967年03月15日出生,原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现住(具体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兴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果山2016内0624民初387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经银行、工商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民初387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庆苏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