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洪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洪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95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被告:郭洪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洪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藏浩辰 来源:百度“”